产品保修政策与退换管理规定
一、产品保修政策说明;
1.1 凡属奈斯达产品的严格按照国家、本公司相关规定实行最新三包服务政策。
1.2 用户凭有效发票、包修卡或有效购机证明的均可免费享受保修服务。
1.3 奈斯达产品凡是用于工、商业用途的整机保修1年压缩机3年,家用型系列产品整机6年保修。部分定制非标产品则按照销售合同承诺书为准。
1.4 如果用户产品说明书或原承诺的保修期限上有冲突的,以有效原承诺说明为准。
1.5 如产品保修过程中有变更,以通知为准。
1.6 对于用户不能提供购机日期凭证或包修卡的,则按原出厂日期或出厂编码算起后推3个月作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报修产品无出厂编码、出厂日期或模糊不清以及私自修改号码的则不予保修。
1.7 因用户使用疏忽、维护、保养不当引起故障的则不在保修范围内。
1.8 外观外壳部件因自然污旧者不属于保修范围。
1.9 产品因使用环境存在对产品零部件具有腐蚀性气体、钙化现象、环境粉尘过大,高温环境情况下使用导致出现故障的则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1.10 保修卡、购买日期经过涂改的或不相符合的不予保修。
1.11 因其它自然灾害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不属免费保修。
1.12 超过包修期限的不予包修。
1.13 因使用电压异常,电源线安装有误,不符合相关规范接线标准造成损坏的不予保修。
1.14 未经厂家同意非厂家售后指定委派维修服务单位擅自拆除、改装、维修造成损坏或事故的不予保修。
1.15 远超出正常服务范围区域,因某施工单位施工需求产品远离城区较偏远山区或其它特殊工程建设现场的因上门服务交通不便可以与顾客协商售后处理方式或提供有偿服务(含保内产品)。
产品保修类型:
二、产品退换管理规定
2.1 产品退换条件
2.1.1 自产品购买不到7天内就出现机器故障的,经确定后不能正常工作的。
2.1.2 自用户购买奈斯达产品出现在15日内,经确定是属主要性能故障的,不能正常使用,用户强烈拒绝维修且符合退换机条件的。换机后三包有效日期则按更换之日起重计。但必须填写《产品故障鉴定表》。
2.1.3 自购买之日起2个月以内的机器连续发生修理3以上的,仍不能排除主要性能。
2.1.4 自用户送修超过60天未能修复的。
2.1.5 新机机体严重变型或大面积泛黄、漆层大面积(50mm*50mm)脱落的而非用户所致的。
2.1.6 自购买新机不超30天内的冷凝器、蒸发器、部分连接工艺管发生内漏的,非用户使用环境或人为所致引起的,经检查确实无法修复的。
2.1.7退换机必须配件、附件说明书及相关手续齐全,否则销售单位有权拒收或扣除相关费用。
2.1.8服务鉴定人员或网点单位必须对产品鉴定结果负责,如经发现属误判的,损失由个人或服务网点承担责任。
2.2 折旧费;
2.2.1 凡是超过15天的对于能修且不符合退换的用户坚决要求退换的应收取折旧费。
2.2.2 收取折旧费的方法从销售日期开始计算至报修日止,可扣除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2.2.3 收取费用标准;按有效发票价格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折旧费。
2.2.4 折旧费经双方确定之后由通知销售单位收取或是直接汇款到指定汇款账号。
2.3 产品退换物流、快递规定
2.3.1家用机自购买超出1年以上的,原则上由寄方承担。返程由厂家承担。工业产品自购买超出半年以上的,原则上由寄方承担,返程由厂家承担。
2.3.2相关运费需要厂家承担的,需寄件方确认运费金额告知收件人,待厂家回复同意后才能寄回厂家,如寄回未先通知擅自寄回工厂的且运费金额超出正常运费范围的公司不予承担所有运费。
2.3.3不同省市返厂寄件的不能选择到付运费,必须需由寄件方预先垫付运费或协商解决,待产品收到后由厂家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报销运费。(寄件方与收件方同一个省、市的可以选择到付运费)。
2.4退款、物流费事项
2.4.1 客服跟用户沟通好确认退换货事项后,根据退换货申请表状态确认进行退款。
2.4.2 银行汇款退款:提供银行帐号,并注明开户行、分行名称以及账户名。
2.4.3 收到产品后应当及时准确的把客户预先垫付运费返还给顾客,应保留快递单及单号,并填写运费报销单统一到财务汇款报销。
2.5 产品退换流程
退换请求报修(用户)→技术人员鉴定原因(售后单位)→符合退换条件单 →填写《产品故障鉴定表》→通知销售单位确认(销售单位)→用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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